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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是爱心之举还是金钱交易

发布时间:2013-05-04  浏览量:609

某代孕中心先后帮10个深圳家庭成功实现借腹生子?最近,被人称之为违背德和社会伦理的代孕行为披上了温情的外衣.浏览一些代孕网站看到不少名做代孕妈妈的资料.真实情况又是如何呢?

“想房子、车子,不难,想生个孩子,很难.”这对于不少往返于不孕不育专科的城市白领来说,确实是一种难言的痛.我国已婚人群中不孕不育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在国内部分区域的调查数据显示,已婚人群中不孕不育的比例达到了7%至10%.不孕不育让很多家庭陷入危机,这成了代孕滋生的土壤,但是也导致了很多新的法律问题,如:法律意义上孩子的母亲是谁,两个母亲争夺亲权和抚养权.尽管代孕遭遇法律真空,但有律师肯定了代孕行为的合法性.我们安排志愿方(代孕妈妈)和客户方见面,双方满意并谈拢条件后签订代孕协议,怀孕成功后先支付酬的10,怀孕5个月时支付20,怀孕7个月时支付30,到了8个月再支付20,孩子平安出生后支付剩下的20.代孕妈妈按照协议约定住在客户方供的住址,不得擅自外出,怀孕期间的检查及出生的所有事宜全由我们来负责,孩子出生后就将他(孩子)交给客户方,代孕妈妈履行完了合同义务,双方的合同中止.”

李女士强调说,只客户方和代孕方严格遵守合同,双方肯定不会发生性的接触,目前主采用人工授精及试管婴儿的方式,甚至互相不见面都能完成受孕过程代孕妈妈如果急需用钱能不能前预付款?李女士表示,“不能,我们保障双方的利益.如果在签订合同半年时间里代孕方没有成功怀孕,将不会有任何补偿.如果丈夫的精子和妻子的卵子在试管培育成受精卵,再植入代孕妈妈的子宫,总费用大概25万元(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人工授精的费用大概20万,把丈夫的精子与代孕妈妈的卵子结合后植入代孕妈妈的子宫.如果怀孕不成或者流产,客户也给钱,费用大概10万.为了打消客户的顾虑,她说,如果对孩子身份怀疑,在怀孕数月后还可以对孕妇穿刺做测试“萌发做代孕中介,源于国外一档叫做探索的电视栏目,一期节目讲到了美国代孕中心,我认为这是一个很有前景的行业,我从2002年就开始涉足代孕行业,创办了代孕网站.”自称是国内最早专业从事代孕行业的刘保君如是告诉刘保君告诉,公司目前在北京和广州设有办事处,业务则扩展到了全国各地.“目前大约有2000名女性名做代孕妈妈,真正下定决心签订代孕协议的有20左右.说心里话,做代孕妈妈最重的一个原因是为了钱,但光是为了钱是做不成这件事的,代孕妈妈会觉得自己是在用善心帮助别人又帮助了自己及家庭,她才能满怀爱心地履行代孕义务.从事代孕筹钱的时间过慢,前后最少需一年时间,她们完全可以寻找其他快速来钱的渠.所以,我始终认为,代孕是爱心之举而不是纯粹的金钱交易.“目前我们已成功帮助了300个客户实现借腹生子的梦想.来自深圳的客户大概有10余位.”

当请刘保君帮忙联系代孕妈妈时,被他直截了当地拒绝了.他说,代孕妈妈怀着一颗乐于助人的心在为另一个家庭孕育宝宝,这是一件伟大而值得尊重的事,但实际上,她们是一群见不得光的人,有着一生中不敢触及的伤痛.代孕中心有为双方保密的义务,不能去打扰他们平静的生活就代孕过程如何避免发生亲密接触保护代孕妈妈的权益,刘保君表示,“在我经手的案例中,确实出现过代孕妈妈与男方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但如果是双方协商发生的,就不会出现纠纷.”

“实际上,好多客户都是由女方出面与代孕妈妈接触,代孕妈妈甚至与男方没有见面的机会,所以代孕方不必有过多顾虑.“我已为人父,能深切地感受到为人父母对孩子的渴望,每一次看到通过我们的努力新生命降临,我就倍感幸福和欣慰.只不立法禁止民间的代孕行为,我就会继续做下去!”

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陈兆兴律师告诉,当前法律法规没有对代孕做出明确规定,在法学界对其褒贬不一,属于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唯一的只有卫生部门2001年2月20日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任何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但是,该办法属于行政规章,依照规定,法院审判实践中对规章只是可以参照适用,也就是说可以用也可以不用,而且该办法只是明确约束医疗行业,对民间代孕不具有约束力陈兆兴律师说,反对代孕的法律人士认为,代孕合同中的标的是代母将自己的子宫出租于求孕方,这侵犯了女性的身体权,视女性身体为商品,是将女性看作生育机器,藐视女性的尊严,挑战男女平等.而且,合同法规定,出租标的必须为物,女性的身体权不属于物.另外,有人认为,代孕实为婴儿买卖协议.而且,从民法原则上讲,代孕合同属于危害家庭关系行为合同,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应当无效不过,陈兆兴律师肯定了代孕行为的合法性.他认为:按照现代法律原则,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就是合法行为,国家不能横加干涉;代孕行为并没有侵犯到社会利益的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再从法理上分析,身体权是自然人的一项合法权利,可以行使处分权和支配权,任何人不得侵犯.代母行使身体权,依法处分其自身的身体利益,法律应当给予保护.而且,当事人双方并不是将婴儿作为必须交付的标的物,而是代母获得酬或补偿,求孕方获得对婴儿的亲权.另外,社会有很强烈的需求,很难约束民间代孕行为的发生陈兆兴律师建议,在立法上,国内应当尽快制定调整代孕行为的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应当确认其合法性,从法律原则和稳定社会关系方面考虑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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